
股东12月份借了公司100多万,次年1月份就归还了,这种的也要视同分红缴纳个税吗?
答复:
这个不一定,需要看借款用途,若是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比如有会议记录、预付款合同、订货记录、采购合同、付款凭证等等等,这种未归还的借款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税。
参考:
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财税[2003]158号)规定,个人股东从企业借款,在纳税年度终了(12月31日)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未归还的借款视为红利分配,按20%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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