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?
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,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,依照税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,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,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,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,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、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、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。
二、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?
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、经营(包括试生产、试经营),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,无论是否在减税、免税期间,也无论盈利或亏损,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。
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,不进行汇算清缴。
三、什么时间办理汇算清缴?
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,进行汇算清缴,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,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,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,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;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,应当自停止生产、经营之日起60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。
四、汇算清缴提示提醒
(一)推荐您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,税务机关会为您提供自动预填申报、税收政策风险提示、针对性纳税辅导等服务。
(二)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<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)的规定,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“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”的办理方式。
(三)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,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,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,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(四)您可选择“申报与缴税分离”的方式,即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,后续自行选择时间扣款,为享受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纳税辅导留足时间,税款在2025年5月31日前缴纳完成即可。
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,取消2张表单、修订6张表单及部分表单的填报说明,将于汇缴专题宣讲第二期进行介绍,敬请关注!
在汇算清缴中如遇其他问题,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,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!